恭祝各界蛇年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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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SNAKE YEAR 2013

会馆章程


第一章:总纲

1.名称:本会馆定名:马来西亚海陆会馆。

2.馆址:本会馆办事处及会议室设在芙蓉亚沙路门牌80B-80D三楼(80B-80D 2nd Floor, Jalan Rasah, 70300 Seremban, N.S), 未得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 不能更改之。

3.宗旨:
甲.
本会馆以联络海陆同乡桑梓之谊。
乙.促进教育,体育,文娱活动。
丙.赞助公益慈善。
丁.举办福利事业。
戊.敦睦各民族友好情谊。

第二章:会员资格

4.甲.永久会员:凡马来西亚海陆同乡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者不分性别,品行端正者,遵守本会章程,均得加入为会员。
乙.准会员:凡马来西亚公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者,不分性别,,品行端正者,遵守本会章程,均得申请参加为准会员。


5.入会基金及年捐:
甲.永久会员:每位于入会时缴纳基金一百元。
乙.准会员:每位于入会时缴纳基金二元,每年缴纳年捐十元。


6.入会办法:入会填具志愿书由会员一人介绍,一人赞成,经当届值年理事会通过,并缴足会费,得领取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7.义务:
甲.永久会员:介绍同乡入会,协助发展会务,维护本会利益。
乙.准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

8.权利:
甲. 永久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权,有权参加会员大会以及发表意见。
乙. 准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权,唯可享受本会之娱乐活动。
丙.本会馆受薪之永久会员,无权参与理事会选举。

9.放弃及恢复权利:
甲. 永久会员:因未缴纳本会规定之特别捐而被停止享受本会之权利,唯不影响选举权及被选权,至其所积欠之捐款缴纳后,仍可享受本会之一切权利。
乙.准会员:未缴年捐,不遵守本会章程者,则无权享受本会之娱乐活动,同时取消会员资格。

10.开除会员籍: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一切议决案,如犯下任何一项,经会员大会通过得停止其资格并开除,唯所缴各费概不退还。
甲.破坏本会馆名誉者。
乙.不遵守本会章程,经理事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悔改而故犯者。
丙.在法庭而被判犯严重刑事案而被定罪三年以上者。
丁.会员染有神经病者。

第三章:组织

11.大会权利:大会组织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常年大会选出理事会二十一人以及查帐两人分别掌管一切会务。

12.小组:理事会遇有必要时,得组织各项小组委员会以及办理各项福利事务。其人选得由理事会公推或委任以处理所指定的一切任务,唯小组委员会解散或重组须听从理事会之指示。

13.本会馆各职员所任各项职务为义务职。

14.本会馆之理事会职员如下:
会长一人,署理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 ,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中文书一人,国英文书一人,青年组一人,正福利组一人,副福利组一人,文教组一人,公关组一人,经济组一人,妇女组一人,康乐组一人,理事三人。
本会馆之理事及有执事权利之职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第四章:职权

15.全体会员大会:
甲.制定及修改章程。
乙. 选举二十一人理事会及查帐两人。
丙.决定本会馆一切进行大计。
丁.审定及议决一切提案。
戊.接纳理事会各议案与查帐员之报告。


16.理事会系会员大会闭会后最高执行机关:
甲.
召集会员大会及对外代表本会馆。
乙.复选理事会中各理事之职位。
丙.审定本会馆之该年度逐月收支预算案。
丁.接纳各小组报告及议决一切应办事件。
戊. 编制细则以便进行。
己.敦请有名望及功绩彪炳之会员为名誉会长,但须经理事介绍于会员大会通过接纳。

庚.在任期中有权委任或填补各理事会之空缺。如正会长之席位悬空时则由署理会长递补为正会长。
辛.选派两名代表为马来西亚各团体出席为本会馆当然代表。
壬.任免受薪职员及分发薪金等。
癸.办理下次选举委员会。

17.正会长:
甲.召集理事会议。
乙.对外代表本会馆。
丙.开会时为当然主席。
丁.执行本会馆一切议决案及签发支票与其他一切文件。
戊.督促本会馆各部各项进行事宜。
己.保管本会馆一切地契。

18. 署理会长:
甲.协助正会长办理各项事宜。
乙. 正会长如缺席时则由署理会长代行其一切职权。

19.副会长:
甲. 协助正会长办理各项事宜。
乙. 正会长或署理会长如缺席时则由其中一位副会长代行一切职权。

20.总务:
甲.与正会长磋商办理本会一切日常事务。
乙.连同会长财政签发本会支票与其他函件。
丙.遇有事时须经理事会考虑后方能执行。
丁. 保管本会馆长年与特别大会及理事会之纪录。
戊.保管一切的来往收据,须要有财政之签名。
已.督促受薪人员的工作。
庚.负责编制会员名册。

21.副总务:协助正总务办理一切会务,总务缺席时则代行其职权。

22.财政:
甲.专理负责本会一切进支款项。
乙.督促座办编制各种帐目,结册,征信录及来年预算案。
丙.签发本会馆支票收据及其他文件。
丁.须向会议报告进支账目。
戊.保管及负责收条和账簿。

22.甲.副财政:协助财政办理一切财务,在财政缺席时则代行其职权。

23. 中文书:办理本会内外一切中文事宜。

24. 国英文书: 办理本会内外一切国英文事宜。

25.公关:联络内外感情。

26.青年组:促进青年友谊文娱活动及举办各种正常娱乐活动。

27.福利组:办理及推动有关同乡福利义务工作,唯本会决不能主办有关与互助会同性质之活动。此系根据一九九六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所限制者。

27.甲. 副福利组:协助福利组办理一切福利事务,在福利组缺席时则代行其职权。

28.文教组: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事项。

29.经济组:推动本会经济活动,以惠益予会馆或会员。

30.康乐组:推动本会康乐活动,以惠益予会馆或会员。

31. 妇女组:推动本会妇女运动,提高妇女之地位。

32. 查帐:
甲.每月审刻本会之一切进支账目并签名证明之。
乙.如遇有动用本会馆之款项而不符合章程或议决案规定时得向理事会书面通知。
丙.审查会馆全年账目并在会员常年大会提出报告。

33. 理事:帮助理事会办理一切有关事务。

第五章:选举

34. 理事会之选举:
甲.本会馆理事会之选举采用投票法,由出席之合格会员用提名方式选出。提名人,附议人,被提名人必需在指定表格上签名方为有效。理事会决定提名和截至日期,选举日期及复选日期。
乙.被选者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则由该大会主席决定或抽签办法决定之。
丙.会员大会选出二十一人,而后定期复选就职典礼,则由新理事会接管旧理事会。


35. 凡会员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作无效:

甲.有涂改而无署名者。
乙.姓名不符合会员名册者。
丙.不用本会选票者。
丁.选超过21 名或少过21名。
戊.逾期交到者。


36. 产业管理者:
本会馆之不动产必须注册在会馆名义下,所有产业之契据须在本会会长,总务及财政之签署下方为有效及合法。上述三位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授权证书及盖上会馆之印章,以执行职务。
所有会馆之不动产,未经会员大会通过同意及授权之前,不得转让,售卖,抵押作为担保或以其他方法处置。

第六章:任期

37. 除了财政职外,会长连任不超过三任(六年),其他理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七章:会议

38. 常年会员大会:
常年会员大会须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至少召开一次,日期由会长决定,须在十日前通知会员及在布告栏上通知, 至少须有四十名会员出席为有效,如果流会,可展期一星期再召开,如果再人数不足,出席者可以召开唯不可以修改章程而成为合法的会议。


39. 会员特别临时会议:
如有二十名会员以上联名述明理由及列明议程,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照常年会员大会手续,得清会长召开特别临时会议。如会长被通知而不召开时,会员有权依正常的会议手续召开而有效。

40. 理事会议:
每二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会议通知书必须于五日前发给理事。如是召开紧急会议,至少半数理事出席为合法。

第八章:经济

41. 经济来源:
甲.永久会员基金一百元。
乙.准会员捐每年一百元。
丙.由动产及不动产入息。
丁.可以接受捐款,动产及不动产。

42.现金流动:
甲.
本会馆所有收入款项,用本会名义经理事会通过存放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无论任何人不许向本会揭借,而财政手中现金不得超过马币三百元。
乙.凡理事会审定或预算之常月开支,可由财政按月支用之。
丙.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合理的特别开支规定于下:
1.会长或总务可批准二百元以下者,
2. 会长,总务,财政可批准一千元以下者,
3.理事会可批准一万元以下者,
4.超过一万元者,须由会员大会批准。

第九章:纪念

43.任何同乡捐出一千元予本会着,当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十章:其他

44.本会应遵守马来西亚法律。


45.本会章程及条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及批准之。

46.本会章程如有任何修改,必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马来西亚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解散

47. 甲.本会馆要解散,须五分之三会员人数出席,投票表决方为有效。
乙.如本会馆解散,所有的欠债须清还,所剩余之款须由会员大会决定处理之。
丙.解散之通告,须由会长,总务签名于十四日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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